道可特研究 | 融资租赁承租人破产对 租金加速到期的影响
一
出租人支付融资款购买租赁物;
租赁物由承租人选择;
承租人实际使用租赁物以及承租人支付租金。
租金加速到期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承租人应当存在不支付租金的情形;
二是经过催告;三是加速到期的仅是租金,不包括留购价款;四是租金加速到期与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只可二选一,不能同时主张;五是租金加速到期并不代表合同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依然继续履行。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处在不同阶段的合同处理方式不同。如果破产人存在未尽合同义务,而对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则对方当事人可根据企业破产申报制度申报合同债权。反之,如果破产人已经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对方当事人存在未尽合同义务,破产管理人可以主张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如何界定当事人是否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关系到管理人权限的界定。此处“合同义务”应狭义理解,首先,合同义务分为主要义务和附随义务。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主要义务的实现,附随义务往往不是合同签订的目的。例如买卖合同中货物及货款的交付是合同的主要内容,而开具发票等仅为附随义务。其次,如果对“合同义务”做扩大解释,则义务边界难以确定,合同将一直处于未履行完毕的不稳定状态。
三
01
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在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买卖任一方破产,管理人均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02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原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03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有权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买卖标的物;
04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05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
第三,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破产管理人享有解除权,且不以对方当事人违约为前提。
四
租赁期内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双方
第二、合同义务包含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均可能是主要义务,将消极义务等同于附随义务于法无据。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属于积极义务,同时出租人有保证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物的消极义务,此义务也属于主要义务。因此,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不表明其已经履行完毕。
第三、破产制度具有更高的“法益”价值。通过对比融资租赁合同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破产制度与其产生冲突时,立法者更倾向于保护破产制度的顺利进行。
第四、从实际操作层面看,租赁期内的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更为合理。若保留出租人租金加速到期的权利,不允许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出租人破产时融资租赁合同仍处于履行状态。如此将导致一系列问题,包括破产企业资产难以准确统计、租赁物的归属无法确定、需继续支付租金等。如出租人提起租金加速到期之诉,其可以生效判决数额申报债权,且可以在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再提起合同解除之诉,要求取回租赁物,但此时破产程序或已经结束,租赁物已经处置完毕。作者简介
邢忠鑫
教育背景:南开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领域:企业合规、政府法律事务、保理、融资租赁、区块链、城市更新、合同纠纷
执业工作经历:
曾供职于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合规监察部总监。政府法律事务、保理、融资租赁、城市更新法律问题专家。特别是对公司治理、金融创新、营商环境、政府法律事务等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独到的见解。